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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一、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布局
(一)原则上控制东中部及产能较为集中且技术水平不高地区新建日用玻璃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重点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发展轻量化玻璃瓶罐、高档玻璃器皿和特殊品种的玻璃制品。鼓励日用玻璃生产企业进入工业生产园区。严格限制新建玻璃保温瓶胆项目,重点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二)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建设日用玻璃生产企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生产工艺与装备
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日用玻璃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规定。
清洁生产
日用玻璃生产企业应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使用含硫量低的优质燃料,严格控制配合料质量、控制硫酸盐和硝酸盐原料的使用、禁止使用白砒、三氧化二锑、含铅、含镉、含氟(全电熔窑除外)、铬矿渣及其他有害原辅材料,产品后加工工序应使用环保型颜料和制剂;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